“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复习资料 3.doc
行政救济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1. 通常是事后救济2. 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3. 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代表公权利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4. 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1. 监督主体十分广泛2. 其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 是全面性监督4. 其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5. 监督权限法定1. 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 依申请的行为(不告不理)3. 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 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5. 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及时裁决原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不能复议:内部行政行为调解民事纠纷行为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条件: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1. 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 范围是特定的3. 途径是多渠道的赔偿的归责原则不赔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的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受理:自收到申请书之后 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不满或期满之日起,3个月可提起诉讼赔偿诉讼特点:1. 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2. 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提出。受到申请 5 日内进行审查,受理后 60日作出答复。告3. 适用调解4. 赔偿请求人对其请求、主张举证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2年内提出行政补偿 行政诉讼 1. 由合法行政行为引起2. 以无义务之特定的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3. 有先损失后补偿,也有在损失之前补偿4. 责任主体是国家补偿方式: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补偿主体:国家或受益人1. 起因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 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3. 适用于不同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4. 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5. 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活动时效:自知道之日起 3 个月,不动产自作出之日起 20 年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处理 a.行政命令立法性 行政性 1. 法定性2. 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3. 处理的对象特定4. 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5. 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服务性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单方性 强制性制定法律: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规章:国务院部门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制器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依申请行政处理:以相对人的申请1. 主体是行政主体2. 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 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4. 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且大多数是具体规则,表现为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定。5. 以行政处为前提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其目的具有有限性自公布之日起30 日执行,如有关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等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国家权利机关立法不同之处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成立要件合法要件效力无效、撤消、废止失效时间:依职权的行政处理:强制性主观能动性及时、迅捷性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6. 是依职权行政行为7. 适用特定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概念有别性质、内容不同形式不同角度不同联系:起因相同目的一致相辅相成b.行政确认 c.行政奖励 d.行政给付 行政许可1. 主体是行政主体2. 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 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 要式行政行为5. 羁束性行政行为确认、认可、证明、登记、签证e.行政规划的特征:1. 方针政策性2. 综合性3. 法定性4. 广泛的裁量性5.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6. 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7. 其对象是对国家、人民、社会作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组织8. 内容是物质奖励、精神奖励9. 是具体行政行为10. 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11. 是一种法定的行为1. 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2. 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3. 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4. 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定期发放一次性发放临时发放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效率原则合理比例原则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想结合,鼓励劳动自救信赖保护原则1.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 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 授益性行政行为4. 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 要式行政行为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备案)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原则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同志利害关系人的原则许可均衡、比例、适度、责任原则效率与时限原则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成信原则合理收费原则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先定性、固定性税收、社会各种费用原则:法定原则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确保财政收入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1. 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2. 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 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教育,使其以后不在犯。4. 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明确、较少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50 元以下)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告知处罚1.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迷失使用行政强制的前提条件2. 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 其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 其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 在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即时强制的特征:1. 其主体是行政主体2. 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归而采取的强制措施3. 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的一面4. 其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行政调查的特征:1. 其主体是1.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性质呢感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 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 其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调解为前提4. 它是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 具有不可变动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平等原则客观、准确、便民原则效率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行为的仲裁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3 日内提出,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一般程序:受到处罚书 15 日内缴清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职能分开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主体2. 它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执行性3. 调查对象为行政相对人4. 调查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5. 其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的收集行为6. 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7. 其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间接强制:代执行执行罚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原则~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效率原则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的概述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首先,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规定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考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法定程序,是指宪法,选举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不括立法,司法机关的人员(最后,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公务 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我国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领导职务公务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正副省长,正副部长,正副市长,正副司,局,厅长,正副县,处长,正副科,镇,乡长等;非领导职务括:办事员,科员,正副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等。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一般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公务员则采取聘用方式任用,而对于领导公务员,其任用的办法是选任,调任等。在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分十五级。它们的级别,按所任职务的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由所在行政机关确定。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它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即不能作原告,也不能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国家公务员在内外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其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决定。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权利:1 职位保障权 2 执行职务权 3 工资福利权;4 参加培训权 5 批评建议权 6 申诉,控告权 7 辞职权、 8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义务:1 守法的义务;2 依法办事的义务;3 联系群众的义务;4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5 忠于职守的义务;6 保守秘密的义务;7 廉洁奉公的义务;8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员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它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国家公职关系以外,还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国家公职关系是国家公务员与其所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公职关系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国家公职关系自公民被任用为国家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员职能时发生。(一)考任考会指国家公务员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竞争考试是法治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最基本方式。它有利于国家选择优秀人才担任公职,防止平庸无能之辈进入国家公职系统;有利于国家在用人上的公正与公平,防止吏治腐败;有利于激励国人重视知识和引导青年一代刻苦学习;树立“凭知识,凭德才从政”,而不是“凭关系,任权钱做官”的意识。最主要的途径。(二)选任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公务员。它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国外政务类)它具有广泛的和高度的民主性。(三)聘任它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行政机关以聘任合同方式任用公务员通常要事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审查,考试,考核,认为其符合条件,才与之签订合同。它只用于小范围的公务员任用。我国通常只对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及农村部分乡镇领导的非领导职公务员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有期限。(四)调任它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它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大至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劳动关系。(一)人事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下述五项制度:1、考核。它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品行才能和实际表现乾地考查,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胜任现职和决定是否对其任用和给予何种待遇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主要内容:1 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2 考核的范围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级别和工资的依据。2、奖励。它是行政机关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董事会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予以精神和物质鼓励的制度。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主要包括下述内容:(1)奖励适用的条件:95(2)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若干类别和档次。授奖同时授予奖品,奖金等物质奖励。 (3)奖励与考核相联系,从而与工资级别的晋升相联系。3、惩戒。 它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通过给予行政处分以予警戒的制度。我国公务员惩式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惩戒适用的条件之一可予以。96 2 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若干类别和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以下处分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除警告以外,亦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开除公职外,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可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有特殊贡献的,可提交解除行政处分。4、晋升。它是指行政机关依一定原则和条件提升公务员职务的制度。我国公务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述内容:1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为原则,注重工作实绩。2 晋升与考核结果相联系,先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决定;3 晋升按职务系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对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5、回避。它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形象,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个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三个的内容:1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烟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领导机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2 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时,涉及本人或涉及到本人有述亲属关系人员和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3 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二)特别劳动关系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项制度:1、工资 。它是公务员的基本报酬。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包括的内容:1 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2 公务员工资定期增加,凡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称职等次的,可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获得奖金。县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3 公务员除享受工资外,还按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大体持平;4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行政机关不是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扣减公务员的工资。2、福利。公务员的福利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为其提供的住房,交通小孩入托等便利条件或补助以及各种带薪休假和培训进修等。 整体而言,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通常优于企事业单位,其目的在于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的队伍。3、保险。它主要包括退休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死亡保险,女公务员的生育保险以及因行政机关压缩编制,裁减工作人员而失去工作和工作报酬保障等。公务员的保险费主要由国家各级财政分担,公务员个人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小的比例。 98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导致国家公务员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一)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其他条件,依法应当或可以退休。退休即导致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公职关系消灭。据《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退休:1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周岁;2 丧失工作能力。公务员提前退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1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县工作年限满 20 年。2 工作年限满 30 年。退出国家公职系统,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有关待遇。(二)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职是是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的辞职权,公务员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 3 个月以内予以审批。但公务员辞职因涉及国家社会公益,从而不同于企事业单位职员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辞职,法律,法规对之有若干限制:1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2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 3-5 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3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在 3 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4 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5 公务员辞职后,2 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三)公务员辞退公务员具有某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予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国家公职关系。我国关于公务员辞职的法定情形之一包括:1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 2 年被确定为 不称职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其了安排;3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4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国家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5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被辞退后,可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四)公务员死亡公务员死亡自然导致与行政机关的公职关系的终结。公务员死亡后,其所扶养的直系亲属可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其他保险待遇。(五)开除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其退了出公职系统,行政机关自然终止与被开除公务员的国家公职关系。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管理理法律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 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有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称为行政主体,而按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则称为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组织。第三,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 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一)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依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指公民。在绝大多数行政管理领域,与行政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都可能是公民。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包括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事业组织。行政主体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进行管理,其主要对象是各种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指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103(二)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 依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的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可能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给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扶养的给付对象的直系亲属。 两者都是行政相对人,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救济,但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方式可能会有区别。(三)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 称为行为的相对人。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相结人均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人身权,财产权被住侵害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其抚恤金或者对其申请许可证照的请求不予答复的相对人等等。(四)抽象相对人和具体相对人 以行政行为影响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一般来说,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或称不利行政行为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的影响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机关而失去某咎利益或使其对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结人。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为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相对人为侵益的相对人。 区分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不能只看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而主要应看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的性质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这确定的义务,遵守行政管理秩序,否则,行政主体可以对之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制裁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在现代社会,行政相对人不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同时也是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如通过批评,建议信访,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形式参与行政立法和其他各种行政规范化文件的制定;通过告知,听取意见陈述,申辩,提供证据,听证,辩论等行政程序参与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的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以外,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后,可依法申请法律救济,成为行政救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同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绝大多数在国家政治关系中具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在宪法关系中上国家权力的归属者,从而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可实施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二、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结人的权利义务。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1 申请权;行政相对人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2 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制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3 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名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阅,复制。4 批评 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话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5 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6 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7 申请复议权 8 提起行政诉讼权 9 请求行政赔偿权 10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108第三编 行政行为第八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所实施的行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其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地人是有利的(颁发证照,发给抚恤)也可能是对行政相对人是不利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再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工其他法律关系人们行使行政行为,仅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即狭义的行政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主体的外部行为,即行政主体对外部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不包括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也指行政主体实施的单方行为,即相应行为依职权而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111二、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具有下述的特征:(一)服务性。 这是民主的体现和要求。(二)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112(三)裁量权。(四)单方性。表现于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 于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人而实施的行为。(五)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实现的保障。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职能的行为发如遇到障碍,在没有其他途径克服障碍时,可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包括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以消除障碍,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 性是紧密联系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事前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取得相对人同意。相对人无权拒绝行政主体依法和依职权实施的行为。相对人如拒不履行行政主体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理措施,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其履行。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结果,行政行为单方性则是行政行为强制性的前提。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法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下述诸 种: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其对象是特定为标准(有人以相应行为是一次适用还是多次适用以及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作为补充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体表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授予相结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等等。 它主要体现为书面行政决定,有时也以口头通知经济建设面训诫等。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载量行政行为 以受法律规范抵赖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办事,很少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很少能将自己的评价,判断,权衡参与其间。如税务机关征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如教育法。两者之间的划分并不绝对。羁束行为通常也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成份。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同时,行政主体实施自由裁量不是无限制自由裁量,自由裁量行为也存在一种具体方式,程序,限度,即已授权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但法律授权时肯定已有了明确的授权目的,并通常已为之规定了自由裁量的范围,行政主体在实施相应自由载量行为时,不能违反授权法的目的和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否则,法治行政就会变成专制行政,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 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依法维持社会秩序;海关;产品质量管理行政关,税务机关等。 它不以相对人申请为启动的前提条件。应请求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实施相应行为。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民政发放抚恤金,税务机关减免税,新闻子网出版批准杂志等等。某种行政行为是依了职权直接实施还是应相对人请求实施,通常都是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一般来说,行政主体保护国家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为,法律法规多确定为依职权行政行为,而行政主体授予特定相对人某种权益,批准,许可其实施一定行为或免除其某种义务,法律,法规多确定为应请求行政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附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限制条件通常包括:时间条件(括始期条件[是行政主体规定规定行政相对人只能从某一时间起方能作出某种行为] 终期条件[ 是行政主体规定相对人至某一时间必须终止某种行为]) ,期限条件(行政主体在一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中规定相对人只能在多长期限内(如一年)作出某种行为) ,作为条件(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中规定相结对人必须作出枝某种行为,相应行政行为(如批准,许可,授予,免除等)才能生效) ,不作为条件(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中规定相对人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否则相应行政行为(如批准,许可,授予,免除等)即失效)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并且相应行政行为在待续过程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违反标准要求,该行政行为即一直有效而不终止其效力。附款与无附款都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附加或不附加 有关条件。而不是法律,法规设定的条件。无论是哪一种,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要遵守法定条件。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有无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理》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行为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的通知行为,指示行为等。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不利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处罚,制裁的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相应行政行为对甲相对人授益可能乙相对人不利,反之,对甲相对人不利可能对乙相对人有利。如行政裁决。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一) 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有三: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未经相应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规章,应认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不能正式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 122(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行为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共区别主要有三点: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条件。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一般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有略区别:行政立法的签署必须由相应行政机关的正职行政首长为之。一般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布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刑物上刊登。而一般抽象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合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对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发布要求,是让所有受相应抽象行政行为约束的人知晓该抽象行政行为。至于以什么形式,法律无统一要求。(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成立要件有三:其一,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其二。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送达的行政文书有四种形式:当面送达,留置